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銘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