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楊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按週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