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再生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三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六號、一百零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零點零壹陸公克(驗餘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一百零三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六號被告吳再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0‧0一六公克(驗餘淨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查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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