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上訴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正明許楊雪貞許羽蓁 等拆屋還地事件,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7萬4210元(計算式詳附表一),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268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萬041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新臺幣3萬385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華安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79,618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1(平方公尺)=
2,874,210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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