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 連阿縮 被告 潘曉華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5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