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r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陳寒清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上訴人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訴訟代理人 曾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
105年10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