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許美雀
黃志吉 黃建興 黃志銘 黃健成蔡金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
陳柏愷 律師被告 黃石
黃李會黃 蔣足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
黃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 許美惠 」之記載應均更正為「許美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為原告「許美雀」,經本院於事實及理由欄誤載為「許美惠」。依前開規定,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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