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東原交簡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源鴻選任辯護人陳慧玲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簡易判決(108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97號)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陳慧玲扶助律師」,應更正補充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漏列選任辯護人情形,且屬顯然錯誤,復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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