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籍名義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莊淑惠 被告 莊團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名義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臺東市○○○路○○○號門牌及房屋稅籍名義」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命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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