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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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陳裕豐 上列原告與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9,7225元【計算式:526.71㎡×26,500元/㎡×239/480+371.31㎡×26,500元/㎡×3/8=10,639,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632元。
二、陳報澎湖縣○○市○○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全體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