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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