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五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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