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綸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簡宏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綸、簡宏達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捌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綸、簡宏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於103年4月18日均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7月17日,第1次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7月1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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