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被告甲○○即 沈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複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
黃昭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8日
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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