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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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原告)
何金隆 即祭祀公業 何子旋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與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原告與被告何文卿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