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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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受綽號「 楊哥 」之男子委託代為保管扣案槍械及子彈時,誤以為僅為一般BB彈槍,並不知悉該槍彈具殺傷力,被告深信係遭冤枉,現今被告已無禁見之必要,故亦無勾串證人之虞,若能獲准具保,亦能全力找尋「楊哥」或其黨羽,以證明被告清白。且該批槍彈經警方詳查彈道痕跡,亦證實未被利用從事任何違法情事,足見被告之行為並無任何實害。又被告本身從事汽車鈑金烤漆及修護工作,且原計劃與女友於今年結婚,如獲交保,定當配合傳訊到庭。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認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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