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8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5行、第7行中關於「巷口里」之記載,應更正為「巷口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