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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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 朱良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即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104年度上字第368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原審上開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嗣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325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