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全燿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崇文 被告 高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全燿興業有限公司、徐崇文、高正賢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全燿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全燿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29日邀同被告徐崇文、高正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7年8月30日起至108年8月30日止,逕由被告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按月計息,利息按年率2.81%計息,嗣後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本行新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2%計付(目前為年率2.81%),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於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15日、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20日簽立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五筆,借得2,360,000元、1,480,000元、740,000元、780,000元、640,000元;惟上開借款,被告自108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目前合計尚欠原告本金3,352,9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上開欠款經多次連繫被告處理,被告皆置之不理,其信用顯已惡化,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即屬有據。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52,9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定清償債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借款餘額電腦表、台灣企銀放款利率表、全燿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上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佳君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表:
┌──┬──┬─────┬────┬────┬─────┬───┬─────┬──────┐│編號│序號│原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請求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1│1413│2,360,000│108/4/30│108/8/10│1,182,278│2.810%│108/7/30│108/8/10│├──┼──┼─────┼────┼────┼─────┼───┼─────┼──────┤│2│1423│1,480,000│108/5/13│108/7/15│732,169│2.810%│108/7/15│108/7/15│├──┼──┼─────┼────┼────┼─────┼───┼─────┼──────┤│3│1433│740,000│108/5/15│108/7/15│352,478│2.810%│108/7/15│108/7/15│├──┼──┼─────┼────┼────┼─────┼───┼─────┼──────┤│4│1443│780,000│108/6/11│108/9/20│780,000│2.810%│108/7/11│108/8/11│├──┼──┼─────┼────┼────┼─────┼───┼─────┼──────┤│5│1453│640,000│108/6/21│108/8/10│306,045│2.810%│108/7/21│108/8/10│├──┴──┼─────┼────┼────┼─────┼───┼─────┼──────┤│合計│6,000,000│││3,35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