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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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全燿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崇文 被告 高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佳君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表:
┌──┬──┬─────┬────┬────┬─────┬───┬─────┬──────┬─────────┐│編號│序號│原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請求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備註欄│├──┼──┼─────┼────┼────┼─────┼───┼─────┼──────┼─────────┤│1│1413│2,360,000│108/4/30│108/8/10│1,182,278│2.810%│108/7/30│108/8/10│㈠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1423│1,480,000│108/5/13│108/7/15│732,169│2.810%│108/7/15│108/7/15│上開年利率計算。│├──┼──┼─────┼────┼────┼─────┼───┼─────┼──────┤㈡違約金自違約日起││3│1433│740,000│108/5/15│108/7/15│352,478│2.810%│108/7/15│108/7/15│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4│1443│780,000│108/6/11│108/9/20│780,000│2.810%│108/7/11│108/8/11│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至││5│1453│640,000│108/6/21│108/8/10│306,045│2.810%│108/7/21│108/8/10│清償日止,按上開│├──┴──┼─────┼────┼────┼─────┼───┼─────┼──────┤年利率20%加付計││合計│6,000,000│││3,352,970││││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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