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張雅惠
被 告 美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東
被 告 呂雅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呂雅惠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27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
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
書其上所載之課稅現值1,229,0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
另請求給付之96,270元,至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被告自10
6年7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56,00
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具體載明提起本件訴訟向各被告之請求權
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陳報請求被告另給
付96,270元部分之細項及計算依據,上書狀另提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