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張雅惠
被   告 美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東
被   告  呂雅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呂雅惠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27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
  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
  書其上所載之課稅現值1,229,0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
  另請求給付之96,270元,至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被告自10
  6年7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56,00
  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具體載明提起本件訴訟向各被告之請求權
  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陳報請求被告另給
  付96,270元部分之細項及計算依據,上書狀另提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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