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8號
原 告 何明坤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
被 告 簡子玲 即 唯宸 地政士事務所
兼訴訟代理人 許稚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請原告何明坤、被告
許稚娣、簡子玲務必偕同證人 劉鄭川 到庭作證,並請許稚娣提出
與原告所簽立之仲介合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