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 陳人龍 代理人 陳介然 律師相對人 陳人鸚 上列聲請人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覆議審查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各1份(均為影本)、100年度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為證。核與所述,尚無不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