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1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瑞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0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瑞霖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