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蔡即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各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援引鈞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七號刑事判決主張聲請人涉有誣告罪,請求賠償其精神上損害,惟聲請人業對該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為免民刑判決二歧,請求在該刑事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然查本件既經刑事提移送前來,即屬獨立民事訴訟,自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三號判例參照),依上開規定,本件並無法定停止原因,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林健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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