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豐明 送達代收人 游承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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