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4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王堉苓
被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
       黃如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
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係以原告是否受有損害為
據。然原告提起本訴,係因訴外人美亞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下
稱前案)訴訟繫屬中,本件被告亦於前案中參加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前案訴訟判決亦對參加訴訟之被告發
生拘束力,而屬於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件民事訴訟法之
裁判,以前案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
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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