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黃旭田 律師代理人 許樹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張汶池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汶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法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家抗字第二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列遺產清冊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本應於清償債權、移交遺產與國庫時始完成職務,再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被繼承人之遺產因遭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即將遭拍賣,如有人應買,進而製作分配表,將分配拍得之價金,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遺產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因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其債權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乃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前揭事件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情事,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之報酬,執此,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立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本院參諸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職務雖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複雜之事項,但因被繼承人遺有逾十筆不動產及其他動產,所留遺產眾多,聲請人所進行之職務內容仍頗為繁瑣,復斟酌本件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近一年,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二萬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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