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三│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度偵字第三一二九│度毒偵字第六一三││年度案號││六號│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事實審││一九0號│三一六七號│二八九三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判決││一九0號│三一六七號│二八九三號││├────┼────────┼────────┼────────┤││判決│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九十九年五月三日│九十九年五月七日│││確定日期││││├───┴────┼────────┼────────┼────────┤││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備註│度執助字第三五五│度執字第一二二二│度執字第六八七0│││六號│五號│號│└────────┴────────┴────────┴────────┘┌────────┬────────┐│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五││年度案號│八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事實審││五一二八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判決││五一二八號││├────┼────────┤││判決│九十九年七月十三│││確定日期│日│├───┴────┼────────┤││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備註│度執字第一0八九│││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