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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