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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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94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惟該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4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查前揭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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