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7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323號、96年度執字第16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