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322號、96年度執字第16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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