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老爹 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1,083,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17,68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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