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8號
原   告  陳詩婷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9,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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