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4號
原   告  藍筠晴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林邦彥 律師
被   告  張育銘
訴訟代理人  葉雨辰 律師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張育銘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巧禾居廚房入股合約
書合約條款第8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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