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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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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