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三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三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年一月四日起至同年一月十二日止更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一0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苑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