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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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民國107年1月22日,經證人 桂丹 書報案指稱,其弟 桂江 (已於106年8月6日死亡)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屋內,發現其父 桂景晟 (已於57年6月3日)遺留之子彈98顆等物,因查無嫌疑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907號簽結在案。而上開子彈98顆,經送鑑定結果有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察局107年3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13556號鑑定書附卷可佐,爰就前開鑑定書未經試射且認有殺傷力部分,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至經試射認無殺傷力制式子彈及經試射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已因擊發後僅剩彈殼而不具子彈外型及功能,均非屬違禁物,則不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及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子彈98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下㈠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部分:
送鑑子彈34顆,其中32顆認均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採樣11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認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1顆,認係口徑0.38吋制式子彈,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所餘未經試射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如附表編號1所示。
㈡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部分:
送鑑子彈39顆,認均係口徑0.30吋制式子彈,採樣13顆試射,其中1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所餘未經試射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如附表編號2所示。
㈢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之物部分:
送鑑子彈13顆,認均係口徑0.38吋制式子彈,採樣4顆試射,其中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所餘未經試射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如附表編號3所示。
㈣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所示之物部分:
送鑑子彈10顆,認均係口徑0.45吋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所餘未經試射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如附表編號4所示。
㈤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所示之物部分:
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口徑0.45吋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所餘未經試射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如附表編號5所示。
以上鑑定結果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3月23日刑鑑字第1070013556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總計64顆均具有殺傷力(至於其餘不具殺傷力及業經試射之子彈則未據聲請沒收),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制式子彈(0.32吋制式│即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共21顆。│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不含不具殺傷力及已試射││││部分)。│├──┼──────────┼────────────┤│2│制式子彈(0.30吋制式│即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共26顆。│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不含不具殺傷力及已試射││││部分)。│├──┼──────────┼────────────┤│3│制式子彈(0.38吋制式│即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共9顆。│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之物││││(不含不具殺傷力及已試射││││部分)。│├──┼──────────┼────────────┤│4│制式子彈(0.45吋制式│即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共7顆。│押物品清單編號4所示之物││││(不含不具殺傷力及已試射││││部分)。│├──┼──────────┼────────────┤│5│制式子彈(0.45吋制式│即107年彈保字第106號扣│││)共1顆。│押物品清單編號5所示之物││││(不含不具殺傷力及已試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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