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黃美蘭 原告 鄭桂芳 原告 賴女婷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0元(計算式:黃美蘭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鄭桂芳請求被告給付950,000元+賴女婷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
二、陳報被告 周欣儀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