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陳偉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1395、1396、1398、1399、1400、1401、1402、1403、1404、1405、1412、1431、1432、1437地號等14筆土地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