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西城段99地號等三筆土地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王XX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四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