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智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印章,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倘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新臺幣17,335元。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