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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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徐紹亭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準備狀中以 徐惠恩曾琡蓉 為被告提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惟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確認被告徐惠恩與 鍾徐生 妹、 徐嬌英徐秋英劉徐梅英徐月英 間,就座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於100年9月23日所為買賣行為及同年月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等語,自應具狀追加鍾徐生妹、徐嬌英、徐秋英、劉徐梅英及徐月英為被告,併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鍾徐生妹、徐嬌英、徐秋英、劉徐梅英及徐月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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