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吳世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0,000元,並請求被告應公開張貼道歉啟事於公佈欄一個月,並發道歉啟事於各個住戶,後者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新臺幣100,0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就道歉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兩者合計新臺幣4,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