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曾逸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卓國雄 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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