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振明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日
5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