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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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91號上訴人 徐宗昔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上訴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上訴人 楊玉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事先閱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及本院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0號歷審卷宗,本院將於該準備期日提示上開卷內證據、文書,請兩造當庭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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