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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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請人 盧漢義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另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後段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聲請人未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調解不成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1號)起20日內聲請更生,依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須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應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元之必要,即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1)×51×10-1,000=4,100】。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件:

一、提出受扶養人江○卿、盧○之親屬系統表及盧○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體說明江○卿、盧○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且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受扶養人江○卿、盧○之最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江○卿、盧○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或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領取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四、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4989-EW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江○卿、盧○有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聲請人應陳報成立協商之清償方案?曾否依約繳款?何時未再按期繳納?協商成立後到毀諾前,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異動之資料?並應證明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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