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請人 蔡聖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56273-2
1
1000
002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56274-4
1
1000
003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56275-6
1
1000
004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56276-8
1
1000
005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56277-0
1
1000
006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56278-1
1
1000
007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63855-9
1
1000
008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67171-2
1
1000
009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2876-0
1
900
010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4197-5
1
35
011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4851-7
1
190
012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5051-9
1
912
013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5214-4
1
501
014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5349-8
1
79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